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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扬州市乒乓球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2-16 23:24:39     来 源:     关 注:1830
    

扬 州 市 乒 乓 球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扬州市乒乓球协会,简称“扬州市乒协”(是非营利性组织)

本协会是由全市乒乓球爱好者、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体育的社会民间组织。在扬州市体育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扬州市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扬州市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协会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为本的原则,团结广大乒乓球爱好者、工作者,积极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积极贯彻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推动扬州市乒乓球事业的全面、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二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1、大力开展扬州市群众性的乒乓球运动,努力提高全市乒乓球运动技术水平。

2、举、承、协办各项乒乓球比赛。培训乒乓球技术人才和骨干,以及教练员、裁判员。

3、努力协助市属各单位乒乓球协会的发展;协助建立和巩固乒乓球传统项目学校。

4、努力推进体育社会化,积极争取社会的支持和资助,筹集资金,发展全市乒乓球事业。

5、加强与国家、省乒乓球协会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章  组 织

第三条 扬州市乒协是开展乒乓球运动的社会民间组织,是由有关单位和乒乓球工作者、爱好者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本会四年一届,每届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的权力:

1、听取和审查乒协工作报告,确定工作任务、计划;

2、审查本会经费开支;

3、选举本会的领导机构;

4、修改章程。

第五条 本协会设名誉主席若干名,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并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主席会议。

第七条 本协会下设:竞赛裁判委员会、教练科研委员会、宣传委员会暨《扬州乒协通讯》编辑部、老年活动委员会、青少年活动委员会、企业活动委员会、妇女活动委员会、对外交流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主席会议任免。报市体育局、市体总备案。

第八条 本协会法人由主席提名,经主席会议通过任命。报市体育局、市体总备案。

第四章  会 员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1、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享受优待的权利。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4、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5、依时缴纳会费。

       6、积极参加乒乓球活动,并在一个俱乐部注册。

       7、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政府拨备、承办赛事、社会赞助(冠名赛事)及会员会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会会址设在  扬州市沿河街25           

第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主席会议根据实际研究补充修定。

扬州市乒乓球协会

                                 0一五年三月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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